1.街道綜合行政執法行使行政處罰權的主體是誰?
答:街道承接賦權事項后,街道作為執法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處罰以及與之有關的行政檢查和行政強制措施。區級有關部門原則上不再承擔有關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職能,但要繼續做好行政許可、行業管理等工作。
案例:某自然人違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條規定,在主干道上清洗機動車輛,違法行為發生地所在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以街道名義,依程序對該自然人處以50元罰款。
2.街道行使賦權執法事項與區級行政機關是什么關系?
答:街道行使賦權執法事項接受區級行政機關的業務指導,接受區司法行政部門指導和監督。
3.賦權街道行政執法事項范圍是否還會調整?
答:按照“高頻率、高綜合、高需求、易發現、易處置”的原則,結合我區實際,本次確定街道承接市政府賦權執法事項50項(其中通用事項15項,自選事項35項),街道實施綜合行政執法后,區政府每年要對綜合行政執法事項運行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對承接的賦權事項進行調整。
4.“綜合查一次”指的是什么?如何開展?
答:“綜合查一次”是聚焦社會關注、群眾關切的重點領域,打造多跨協同的執法監管“一件事”場景應用,多個行政執法機構在同一時間、針對同一執法對象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做到“進一次門、查多項事、一次到位”,最大程度減少擾企擾民。
案例:11月14日上午,我區試點街道上清寺街道聯合區市場監管、消防、公安、文化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門對轄區網吧開展“綜合查一次”組團式執法,對網吧消防設施、食品安全、廣告店招、有無未成年人上網和懸掛未成年人禁止進入警告標志等開展聯合檢查。
5.當事人對街道作出行政執法行為不服的,向哪里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渝中區各街道辦事處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不服的,可自收到該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渝中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渝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某自然人違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條規定,在主干道上清洗機動車輛,違法行為發生地所在街道依程序對該自然人處以50元罰款。該自然人若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該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渝中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渝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