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工傷保險遵循雇主責任原則,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承擔首要的工傷申報義務。申報時間限定為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職業病被確診后的30日內。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長申請時限。
2.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的工會組織。申請時限為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受傷職工在醫療機構接受治療、難以親自辦理時,工傷職工的近親屬,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可以成為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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