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用地現狀,劃定本行政區域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將以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的建筑物為主的區域,劃定為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加強噪聲污染防治”,渝中區需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按照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印發《重慶市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24—2025年)》(渝環〔2024〕24號)及《重慶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分技術規范實施細則(試行)》(渝環〔2023〕106號)等文件,結合渝中區實際,渝中區人民政府正式印發《渝中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分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