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與聲環境功能區有效銜接,0類和1類聲環境功能區范圍整體劃定為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對于2類、3類、4類聲環境功能區范圍內,除商業金融、集市貿易、公園綠地及空地等區域外,均可劃定為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二是劃定具體以城市實際建成情況現狀為基礎,以適應改善聲環境質量的需求為主要依據,綜合考慮噪聲敏感建筑物占地面積、噪聲污染影響范圍和程度、周邊噪聲敏感建筑物對聲環境質量的改善需求等因素,結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類型,因地制宜劃定。
三是單塊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面積原則上不小于0.1平方公里,實際劃分中可根據實際地形特征或人口密度確定適宜的區域面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