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分后,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重慶市噪聲污染防治辦法》中相關規定執行監管。部分重點法律法規摘要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新建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改建、擴建工業企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業噪聲污染。”
2.《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的證明,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3.《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條“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但緊急情況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依法批準的文化、體育、慶典等社會活動;各類學校、幼兒園播放廣播體操、眼保健操以及舉辦運動會、升旗儀式等情況除外。”
4.《重慶市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第五條“除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外,中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結束前 15 日內以及其他特殊活動期間,禁止夜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產生噪聲擾民的活動;中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禁止在考場周圍 100 米區域內進行產生噪聲擾民的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