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評申報。由烈士紀念設施管理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收集相關材料,并進行自評,符合申報條件的向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提交申報并附相關材料。
(二)材料評審。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對材料進行評審,對需要補充材料的,提出補充材料辦理意見;不符合條件的,將相關材料退還申報單位。
(三)實地核查。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會同宣傳、文化旅游、財政、黨史研究、檢察機關等部門進行實地勘查考評,提出審核建議。
(四)提出擬辦意見。對擬同意確認為區級烈士紀念設施的,在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政府網站公示10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以書面請示的形式向區人民政府提出擬辦意見。
(五)審批公布。區人民政府對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上報材料進行審批,批準為區級烈士紀念設施的由區人民政府公布。
(六)備案。在公布后20個工作日內,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將區級烈士紀念設施的相關情況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