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渝中區人民政府印發了《重慶市渝中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分方案》(以下簡稱《劃分方案》),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劃分方案》出臺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用地現狀,劃定本行政區域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將以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的建筑物為主的區域,劃定為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加強噪聲污染防治”,渝中區需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按照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印發《重慶市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24—2025年)》(渝環〔2024〕24號)及《重慶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分技術規范實施細則(試行)》(渝環〔2023〕106號)等文件,結合渝中區實際,渝中區人民政府正式印發《重慶市渝中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分方案》。
二、劃分范圍及成果
《劃分方案》以《重慶市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2023年)》渝中區聲功能區劃分邊界為劃定范圍,以渝中區行政區邊界、國土空間規劃和遙感影像為參照,結合土地利用現狀及實際情況綜合劃定。
全區共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17個、噪聲敏感建筑物臨時擴展區15個,面積共計8.576km2,占渝中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定面積的63.6%(渝中區現行聲環境功能區劃由《重慶市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2023年)》劃定,區劃面積為16.0km2),詳見圖1。

圖1渝中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分范圍
三、《劃分方案》主要內容
《劃分方案》共分為總則、區域概況、城市建設現狀、聲環境功能區劃及聲環境質量、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分、監督管理六大部分。
第一部分總則明確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劃分工作任務來源、劃分依據、劃分范圍、劃分基準等工作原則。
第二到第四部分為全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劃分工作的基礎資料及概況分析。主要包含渝中區自然地理、行政區劃、人口密度、土地規劃、交通建設等基本情況,以及現行聲環境功能區規劃、噪聲質量及寧靜小區建設等噪聲污染防治工作開展情況。
第五部分為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劃分具體原則、技術要求、分析過程及劃分結果。劃分結果分為2部分,一是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根據相關規則及渝中實際,全區共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17個,面積共計8.576km2。二是噪聲敏感建筑物臨時擴展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周邊直線200米范圍內,或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優化確定的范圍內,存在一定規模的建筑施工工地,則該范圍自動劃為噪聲敏感建筑物臨時擴展區。目前,我區初步劃定了15個噪聲敏感建筑物臨時擴展區。后續如工地采用有效降低噪聲工藝或完成施工,噪聲敏感建筑物臨時擴展區將自動取消。
第六部分明確了部門監管責任、方案修編程序等保障措施。
方案由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原則上5年調整一次;確因城市建設和重大規劃實施調整,可申請方案修編并按原程序報批。明確了各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及對接協調工作。
四、政策問答
1、《劃分方案》的出臺背景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用地現狀,劃定本行政區域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將以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的建筑物為主的區域,劃定為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加強噪聲污染防治”,渝中區需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按照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印發《重慶市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24—2025年)》(渝環〔2024〕24號)及《重慶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分技術規范實施細則(試行)》(渝環〔2023〕106號)等文件,結合渝中區實際,渝中區人民政府正式印發《渝中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分方案》。
2、《劃分方案》的主要成果是什么?
《劃分方案》以《重慶市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2023年)》渝中區聲功能區劃分邊界為劃定范圍,以渝中區行政區邊界、國土空間規劃和遙感影像為參照,結合土地利用現狀及實際情況綜合劃定。
全區共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17個、噪聲敏感建筑物臨時擴展區15個,面積共計8.576km2,占渝中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定面積的63.6%。渝中區現行聲環境功能區劃由《重慶市中心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2023年)》劃定,區劃面積為16.0km2。
3、《劃分方案》的重點內容有哪些?
一是明確了渝中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分工作的任務來源、劃分依據、劃分范圍、劃分基準等工作原則。
二是對全區噪聲污染防治工作進行了全面分析,主要包含渝中區自然地理、行政區劃、人口密度、土地規劃、交通建設等基本情況,以及現行聲環境功能區規劃、噪聲質量以及寧靜小區建設等噪聲污染防治工作開展情況。
三是劃定了渝中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地理邊界、坐標,將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落地、上圖、入庫。
四是明確了部門監管責任、方案修編程序等保障措施。方案由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原則上5年調整一次;確因城市建設和重大規劃實施調整,可申請方案修編并按原程序報批。《劃分方案》還明確了各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及對接協調工作。
4、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定具體標準是什么?
一是與聲環境功能區有效銜接,0類和1類聲環境功能區范圍整體劃定為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對于2類、3類、4類聲環境功能區范圍內,除商業金融、集市貿易、公園綠地及空地等區域外,均可劃定為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二是劃定具體以城市實際建成情況現狀為基礎,以適應改善聲環境質量的需求為主要依據,綜合考慮噪聲敏感建筑物占地面積、噪聲污染影響范圍和程度、周邊噪聲敏感建筑物對聲環境質量的改善需求等因素,結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類型,因地制宜劃定。
三是單塊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面積原則上不小于0.1平方公里,實際劃分中可根據實際地形特征或人口密度確定適宜的區域面積。
5、噪聲敏感建筑物臨時擴展區如何界定,有什么監管要求?
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將受建筑施工噪聲影響較大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周邊直線200米范圍內,或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范圍內,存在一定規模的建筑施工工地的區域,劃定為噪聲敏感建筑物臨時擴展區,按照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管理。后續如工地采用有效降低噪聲工藝或完成施工,噪聲敏感建筑物臨時擴展區將自動取消。
6、《劃分方案》正式印發后,對噪聲監管有哪些具體要求?
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分后,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重慶市噪聲污染防治辦法》中相關規定執行監管。部分重點法律法規摘要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新建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改建、擴建工業企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業噪聲污染。”
2.《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的證明,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span>
3.《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條??“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但緊急情況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依法批準的文化、體育、慶典等社會活動;各類學校、幼兒園播放廣播體操、眼保健操以及舉辦運動會、升旗儀式等情況除外?!?/span>
4.《重慶市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第五條“除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外,中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結束前 15 日內以及其他特殊活動期間,禁止夜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產生噪聲擾民的活動;中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禁止在考場周圍 100 米區域內進行產生噪聲擾民的活動?!?/span>
7、《劃分方案》正式印發后,對居民群眾有什么影響?
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重慶市噪聲污染防治辦法》噪聲監管和噪聲污染防治的重要依據。
例如,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居民樓住戶或樓下商鋪夜間裝修、音樂擾民及廣場舞未遵守公共場所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擾民等情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規定,可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及時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居民可向負有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區公安分局報告或者投訴,由區公安分局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