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渝中區促進現代金融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試行)》的通知
渝中府辦〔2025〕47號
區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有關單位:
《渝中區促進現代金融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5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渝中區促進現代金融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試行)
為充分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賦予重慶建設西部金融中心的重要部署,深入落實全市“智融惠暢”工程,奮力書寫金融“五篇大文章”,加快打造西部金融中心主承載區,全力推動渝中區金融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一條 適用范圍。本政策適用于在本區的銀行、保險、證券等納入“一行一局一會”監管的各類持牌金融機構、符合《重慶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的地方金融組織,以及金融行業協會。相關主體須符合渝中區產業發展導向,經營狀況良好,無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二條 支持金融機構集聚發展。鼓勵境內外持牌金融機構設立法人總部、地區總部、市級機構。對各類優質金融機構,經綜合認定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扶持。
第三條 支持設立行業自律組織。鼓勵具備條件的市場主體發起設立行業聯盟、協會、聯合會等行業自律組織,促進行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對國家、省(直轄市)級行業自律組織入駐我區并實際運行的,前3年每年給予最高20萬元的運行補貼。(全球、全國知名高校學院來渝中設立金融相關分院或研究院,經綜合認定,可參照行業協會予以扶持)
第四條 支持提升金融產業能級。支持區內存量銀行(含金融租賃、消費金融等)、保險、證券、期貨等機構提規模、拓發展。對納入行業監管部門統計口徑的金融機構,根據歸口渝中區的重點業務數據的規模及增速,經綜合認定給予最高1000萬元扶持。經認定的地方金融組織和其他金融企業,給予最高100萬元扶持。
第五條 支持綠色金融機構改革創新。
(一)發展綠色金融機構。對2023年以來新引進的銀行、保險等全國性和區域性綠色金融中心、綠色金融事業部、綠色分支機構,經認定每家給予最高100萬元扶持。
(二)做大綠色貸款規模。對區內年度新增綠色貸款余額達1億元及以上的金融機構總部和分支機構,經認定給予綠色貸款余額增量不超過0.1%的補貼,最高1000萬元。
(三)拓展綠色債券融資。對在國內債券市場成功發行綠色債券,或境外資本市場發行綠色債券并調回渝中使用的區內非金融企業(在渝中區銀行開設賬戶并存放資金),按照年度實際支付利息的20%進行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3年,單只債券累計貼息最高100萬元。
第六條 支持金融科技應用發展。
(一)鼓勵金融機構設立科技主體。對新設立的銀行或保險科技機構,經認定每家給予最高50萬元扶持。
(二)鼓勵金融科技成果轉化。對獲得市級以上科技獎并實施應用場景轉化的金融科技成果,經認定,按照國家級最高100萬元、市級最高50萬元給予扶持。
第七條 支持金融機構創新業務發展。鼓勵金融租賃公司開展航空、航運及配套租賃服務,對其直接采購或通過SPV(特殊目的公司)采購的飛機、船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及以上,給予不超過10%補貼,最高3000萬元。
第八條 支持企業降低融資成本。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其融資成本予以一定比例的貼息補貼,具體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行業扶持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加強保障服務。對經認定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參照有關政策提供保障服務。
第十條 附則。
(一)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政策實行申報認定制,申報認定工作按年度開展,區產業發展促進局應每年明確申報指南及相關規則。申報主體需基于上年度經營發展情況提交申報材料,經有關部門綜合審核認定后予以兌現。
(三)申報政策的企業,同一項目同時滿足渝中區其他扶持政策扶持條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原則上扶持資金可兌現給企業或經營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