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渝中區促進樓宇(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試行)》的通知
渝中府辦〔2025〕41號
區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有關單位:
《渝中區促進樓宇(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5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渝中區促進樓宇(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重慶市渝中區樓宇經濟“標桿引領”三年行動計劃(2024—2026年)》,提升載體空間、提高經濟質效、促進產業集聚、優化服務效能,促進樓宇經濟高質量發展,現制定如下政策。
一、制定依據
根據《關于印發重慶市支持現代生產性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發改規范〔2024〕7號)要求,推動載體提質增效,著力構建優質高效、布局合理的現代生產性服務業集聚區。
二、適用范圍
本政策適用于在渝中區行政轄區內建成運營1年以上的商務商業樓宇(為商務商業活動提供空間、設施及配套服務的建筑)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
三、主要措施
(一)鼓勵樓宇改造盤活更新
1.對建成運營5年以上、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含)以上、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商務樓宇公共區域進行綠色化改造且調改成效明顯,整體方案及投資預算到相關主管部門提前登記信息且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經認定可根據項目投資進度分階段給予扶持,整體改造更新方案實施周期不超過2年,總扶持比例不超過工程投資金額的20%,(億元樓宇最高不超過30%),單個項目扶持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建設傳統風貌區、山城老街區和更新改造老舊廠房、閑置低效樓宇,轉型發展特色產業園、新型樓宇工業等,總投資500萬元(含)以上,統一經營管理且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經認定可根據項目投資進度分階段給予扶持,總扶持比例不超過工程投資金額的20%,單個項目扶持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3.對渝中區建成并正常使用5年以上的存量商場、購物中心實施大面積或整體改造更新,改造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總投資額3000萬元以上且調改成效明顯,整體方案及投資預算到相關主管部門提前登記信息且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經認定可根據項目改造進度及國際知名品牌招商成果分階段給予扶持。整體改造更新方案實施周期不超過3年,總扶持比例不超過工程投資金額的20%,單個項目扶持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對于調改示范帶動性較好的項目可適當放寬申報條件。
4.對渝中區專業市場商場化經營、園區化改造,實施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改造更新,改造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整體方案及投資預算到相關主管部門提前登記信息且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經認定可根據項目投資進度分階段給予扶持。整體改造更新方案實施周期不超過2年,總扶持比例不超過工程投資金額的20%,單個項目扶持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二)鼓勵整合樓宇分散產權
5.對產權分散的商務商業樓宇進行整體租賃或購買整合且調改成效明顯的運營商,整合面積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總投資5000萬元(含)以上,整體方案及投資預算到相關主管部門提前登記信息且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經認定可根據項目投資進度分階段給予扶持,總扶持比例不超過項目投資的10%,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三)鼓勵樓宇提升發展質效
6.開展重點樓宇梯度培育計劃,每年度對新晉級“潛力樓宇”“高產樓宇”“準億元樓宇”“億元樓宇”的運營商,按照提升成效給予最高不超過80萬元的獎勵;對新評定為“四上企業”給予3萬元獎勵。
(四)鼓勵運營機構聚企興樓
7.鼓勵和引導樓宇運營主體根據區域定位和自身資源,打造專業(特色)樓宇。對獲評重慶市現代生產性服務業特色“星級”樓宇的運營方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
8.鼓勵樓宇業主、運營機構、鏈主(總部)企業發揮“頭部效應”集聚上下游產業鏈,綜合考慮聚企引企穩企成果,對貢獻突出的樓宇業主、運營機構、鏈主(總部)企業等市場主體,經認定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獎勵。
(五)鼓勵提升樓宇管理水平
9.參照“樓均論英雄”評價結果,對綜合評分為A級的樓宇,排名前5位的樓宇給予20萬元獎勵;排名6—10位的樓宇給予10萬元獎勵;對新增“四上”企業5家以上的樓宇運營商,經認定給予1萬元/家獎勵。
10.鼓勵樓宇運營商積極運用數字化管理平臺,對樓宇空置情況、入駐企業情況、能耗使用情況進行數字化管理并接入渝中區樓宇經濟管理平臺的樓宇,經認定單個項目按照總投資的20%給予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2萬元獎勵。
四、其他
(一)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政策實行申報認定制,申報認定工作按年度開展,區發展改革委應每年明確申報指南及相關規則。申報主體需基于上年度經營發展情況提交申報材料,經有關部門綜合審核認定后予以兌現。
(三)申報政策的企業,同一項目同時滿足本政策多個條款或渝中區其他扶持政策扶持條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