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重慶市渝中區“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
調整方案(2023年)》的通知
渝中府發〔2024〕23號
區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有關單位:
《重慶市渝中區“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方案(2023年)》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渝中區“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方案(2023年)
實施“三線一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是新時代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強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重要舉措。為推動實現生態環境分區域差異化精準管控,結合“十四五”相關規劃要求,實施我區“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調整,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街接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建立與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相適應的“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
一、調整原則
(一)堅持底線約束。堅持以生態功能不降低、環境質量不下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不突破為底線,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硬約束。
(二)強化空間管控。結合“十四五”環境管理目標,銜接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強化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的生態環境管控要求。
(三)突出分類準入。聚焦生態環境特征、目標和問題,從空間布局約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環境風險防控、資源利用效率等維度,差異化調整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二、調整結果
(一)環境管控單元調整結果。
依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等調整情況,結合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實際,調整優先保護、重點管控、一般管控三類環境管控單元,分區分類實施精細化管控。優先保護單元突出系統性保護,保持空間格局基本穩定,部分單元對生態保護紅線予以整合;重點管控單元突出精細化管理,空間格局與環境治理格局相匹配,部分單元根據城市開發邊界進行細化;一般管控單元保持基本穩定,為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預留空間。
調整后,全區國土空間按優先保護、重點管控、一般管控三大類劃分為2個環境管控單元。其中,優先保護單元1個,面積占比2.71%;重點管控單元1個,面積占比97.29%;全區無一般管控單元。
優先保護單元:由3個調整為1個,面積占比由1.25%調整為2.71%,較上一輪增加1.46%。需注意的是,為保持市級優先保護單元個數統計的一致性,本輪區內劃定的優先保護單元中的長江黃桷渡水廠水源地(部分水域,面積約0.37平方千米)納入南岸區的優先保護單元統計個數,渝中區按優先保護單元管理,但不單獨新增優先保護單元個數。
重點管控單元:個數保持不變,全區仍劃定1個重點管控單元,本輪僅根據城鎮開發邊界優化范圍,面積占比由98.75%調整為97.29%,較上一輪減少1.46%。
一般管控單元:和上一輪保持一致,全區無一般管控單元。
(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調整結果。
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保持一定的延續性,維持“市級總體管控要求—區縣總體管控要求—單元管控要求”三個層級框架,堅持目標和問題導向,以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為核心,實施差異化管理。我區結合調整后環境管控單元的生態環境主要特征、突出問題和環境質量目標,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導向,提出了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管控要求。
調整后,全區總體管控要求共23條,在原總體管控要求基礎上刪除11條、保留并修改13條、新增10條。其中渝中區總體管控要求表中的第一條、第七條為直接引用重慶市總體管控要求內容,納入新增列計算。具體管控要求見附件3。
區級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渝中區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制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施方案》(渝中府發〔2020〕42號)和本次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結果,深入實施“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充分應用在服務國家、重慶市和我區重大發展戰略實施的全過程,應用在治水、治氣、治土、治廢、治塑、治山、治岸、治城等生態環境治理的各方面,應用在政策制定、規劃編制、產業布局、園區管理、用地審批、項目建設等重要領域,發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底線約束和決策支持作用,保障我區經濟社會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
附件:1.重慶市渝中區環境管控單元調整結果分布圖(2023年)
2.重慶市渝中區環境管控單元調整結果統計表(2023年)
3.重慶市渝中區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總體管控要求(2023年)
附件1
重慶市渝中區環境管控單元調整結果分布圖(2023年)

附件2
重慶市渝中區環境管控單元調整
結果統計表(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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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管控單元編碼 |
環境管控單元名稱 |
環境管控單元分類 |
面積(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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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50010310001 |
渝中區嘉陵江大溪溝水廠水源 |
優先保護單元1 |
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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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50010320001 |
渝中區工業城鎮重點管控單元- 城區片區 |
重點管控單元1 |
2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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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渝中區劃定的0.63平方千米的優先保護單元1中包含嘉陵江大溪溝水廠水源地(面積0.26平方千米)和長江黃桷渡水廠水源地(部分水域,面積約0.37平方千米),為保持市級優先保護單元個數統計的一致性,長江黃桷渡水廠水源地納入南岸區的優先保護單元統計個數,渝中區按優先保護單元管理,并在圖上標識其位置,但不單獨新增優先保護單元個數。 | |||
附件3
重慶市渝中區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總體
管控要求(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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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類型 |
總體管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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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布局約束 |
第一條 執行重點管控單元市級總體要求第一條、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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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全區禁止新建、擴建有污染類工業項目,嚴禁不符合區域功能定位的項目建設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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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嚴格山脊線保護。落實《主城區山系、水系、綠系保護規劃》《重慶市渝中區國土空間分區規劃(2021-2035年)》中關于枇杷山-鵝嶺-紅巖村中部山脊線的保護要求,禁止深開挖、高切坡等破壞山體的建設行為。自北濱路城市眺望點眺望,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過山脊線高度的三分之二。保護枇杷山、鵝嶺、紅巖村山頂眺望點,確保新建建筑不對主要視線通廊(紅巖村—鴻恩寺、鵝嶺—鴻恩寺、鵝嶺—枇杷山)形成遮擋。加強鵝嶺—浮圖關—化龍橋—紅巖村中央山脊線景觀治理,展現濱江“綠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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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推進城市綠化提升。整治提升城市公園、小游園、微綠地的綠化及空間環境品質;結合城市建筑更新,推廣屋頂綠化、懸掛綠化和垂直綠化等。堅持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不破壞地形地貌,不伐移老樹和有鄉土特點的現有樹木,不挖山填湖,不隨意改變或侵占河湖水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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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嚴格控制濱江建筑按規劃距離后退,優化濱江建筑布局。已建區域結合城市更新嚴格控制濱江建筑按規劃優化布局,沿江留出公共綠地、開敞空間、慢行步道。未建區域結合實際控制形成綠化緩沖帶,非城鎮建設用地區域按后退藍線控制形成綠化緩沖帶;嚴控濱江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和建筑布局形式,形成前低后高,預留通廊,保證背景山體可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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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優化濱江岸線功能,提升濱江岸線品質。實施菜園壩市場、儲奇門物流市場等區域綜合整治提升工程;推進已關停貨運碼頭改造轉型為旅游、文化等功能設施;優化沿岸交通組織,提升岸線景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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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排放管控 |
第七條 執行重點管控單元市級總體要求第九條、第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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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在重點行業(包裝印刷、油品儲運銷等)推進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推動低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和產品源頭替代,推廣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推動納入政府綠色采購名錄。涉及噴涂作業的機動車維修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輔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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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大力推進綠色交通建設。加快老舊車輛報廢更新為新能源汽車,加快推進公共領域車輛全面電動化,加強停車場站等專用充換電站建設。推進小巷公交、旅游公交等特色公交服務,提升重點旅游節點公共交通配套設施。以車輛限行和油品升級為重點,打好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嚴格落實汽車國六排放標準和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國四排放標準。推進綠色港口建設,鼓勵淘汰20年以上船齡的老舊船舶,積極支持新能源船舶建設,試點推進船舶尾氣治理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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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加強餐飲源頭準入管控,嚴格落實餐飲業選址“三禁止”規定。推進餐飲單位油煙達標治理,機關、學校、醫院、企業食堂等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裝置并達標排放。試點推進居民區油煙治理和大型餐飲單位油煙超低排放改造。大力推進燃氣鍋爐和燃氣空調低氮燃燒改造或電力替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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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推進綠色工地和小微工地建設規范化建設,全面推行智慧工地建設,推動基礎設施建設工地全密閉施工和揚塵污染在線監控系統建設。創建(鞏固)揚塵控制示范道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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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結合城市更新,完善雨污排水管網及配套基礎設施。對現有截流制排水管網實施雨污分流改造,對于無法完全雨污分流的老城區,應結合城市更新改造逐步推進雨污分流改造;對新建的排水管網,全部按照雨污分流模式實施建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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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嚴格落實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相關要求,推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規范化管理。加強沿江污水泵站及碼頭配套設施整治提升和運維管理,完善環保基礎設施。嚴格執行在用船舶含油污水、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轉移聯單制度,執行率達到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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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加強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完善小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收集轉運體系建設。加強機動車維修行業固體廢物源頭分類,推動廢輪胎等固體廢物回收利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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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風險防控 |
第十五條 深入開展行政區域、重點區域、重點企業等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建立區域突發環境時間風險評估數據信息獲取與動態更新機制。落實醫療機構、危廢產生和貯存單位、環境風險企業等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制度,推進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類分級管理,嚴格監管重點突發環境事件風險企業。落實科研機構、檢測實驗室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制度,做好分類收集。嚴格核與輻射安全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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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全面落實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要求,禁止、限制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生產、加工使用和進出口,嚴格執法監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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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管理。嚴防外來入侵物種;禁止在長江流域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或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嚴格執行“十年禁捕”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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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利用效率 |
第十八條 實施能源領域碳達峰碳中和行動,科學有序推動能源生產消費方式綠色低碳變革。實施可再生能源替代,減少化石能源消費。加強產業布局和能耗“雙控”政策銜接,促進重點用能領域用能結構優化和能效提升。以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為重點,實施綠色化改造行動,推動能耗雙控逐步轉向碳排放雙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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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推進綠色建筑發展,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和功能提升,大力推廣節能高效用能設備和先進用能模式;新建建筑嚴格執行綠色建筑標準,鼓勵建設高星級綠色建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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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嚴格落實全域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控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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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加快推進節水配套設施建設,加強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多元、梯級和安全利用,逐年提高非常規水利用比例。結合現有污水處理設施提標升級擴能改造,系統規劃城鎮污水再生利用設施。大型新建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資的住宅建筑應當安裝建筑中水設施;新建公共建筑應當采用節水器具,鼓勵新建小區居民優先選用節水器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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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加快節水型城市建設。推進老城區、老小區等老舊供水管網更新改造,推動市政節水、企業節水,大力推廣節水器具和技術。嚴格落實《關于推廣合同節水管理的若干措施》,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節水,加快發展節水產業,以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方式綠色轉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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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分類減量、塑料污染全鏈條治理,推動資源回收利用,深化“無廢城市”建設。 |